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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发布日期:2015/11/5 14:35:02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平正易近加入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正当权益,使平正易近共享成长功效,促进社会协调不变,按照宪法,拟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成立根基养老保险、根基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踪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轨制,保障平正易近在年迈、疾病、工伤、失踪业、生育等情形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辅佐的权力。  第三条 社会保险轨制坚持广笼盖、保根基、多条理、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理当与经济社会成长水平相顺应。  第四条 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元和小我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实、小我权益记实,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供给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处事。  小我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看管本单元为其缴费情形。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平易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平易近经济和社会成长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平易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以需要的经费撑持。  国家经由过程税收优惠政策撑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严酷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平易近政府成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看管打点轨制,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平安、有用运行。  县级以上人平易近政府采纳法子,鼓舞激励和撑持社会各方面介入社会保险基金的看管。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打点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处所人平易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打点工作,县级以上处所人平易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供给社会保险处事,负责社会保险挂号、小我权益记实、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等工作。  第九条 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正当权益,有权介入社会保险重年夜事项的研究,加入社会保险看管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看管。第二章 根基养老保险  第十条 职工理当加入根基养老保险,由用人单元和职工配合缴纳根基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元加入根基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矫捷就业人员可以加入根基养老保险,由小我缴纳根基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打点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法子由国务院划定。  第十一条 根基养老保险实施社会统筹与小我账户相连系。  根基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元和小我缴费以及政府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元理当按照国家划定的本单元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根基养老保险费,记入根基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理当按照国家划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根基养老保险费,记入小我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元加入根基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矫捷就业人员加入根基养老保险的,理当按照国家划定缴纳根基养老保险费,分袂记入根基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小我账户。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元职工加入根基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时署理当缴纳的根基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根基养老保险基金呈现支出不足时,政府给以津贴。  第十四条 小我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按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小我衰亡的,小我账户余额可以担任。  第十五条 根基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小我账户养老金组成。  根基养老金按照小我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小我账户金额、城镇生齿平均预期寿命等身分确定。  第十六条 加入根基养老保险的小我,达到法定退休春秋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根基养老金。  加入根基养老保险的小我,达到法定退休春秋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根基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平易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划定享受响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加入根基养老保险的小我,因病或者非因工衰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津贴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春秋时因病或者非因工整残完全损失踪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根基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  第十八条 国家成立根基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按照职工平均工资增添 、物价上涨情形,当令提高根基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 小我跨统筹地域就业的,其根基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较。小我达到法定退休春秋时,根基养老金分段计较、统一支出。具体法子由国务院划定。  第二十条 国家成立和完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轨制。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小我缴费、集体津贴和政府津贴相连系。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本养老金和小我账户养老金组成。  加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平易近,合适国家划定前提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国家成立和完美城镇居平易近社会养老保险轨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平易近政府按照现实情形,可以将城镇居平易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第三章 根基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 职工理当加入职工根基医疗保险,由用人单元和职工按照国家划定配合缴纳根基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元加入职工根基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矫捷就业人员可以加入职工根基医疗保险,由小我按照国家划定缴纳根基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国家成立和完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轨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打点法子,由国务院划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成立和完美城镇居平易近根基医疗保险轨制。  城镇居平易近根基医疗保险实施小我缴费和政府津贴相连系。  享受最低糊口保障的人、损失踪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小我缴费部门,由政府给以津贴。  第二十六条 职工根基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平易近根基医疗保险的待遇尺度按照国家划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加入职工根基医疗保险的小我,达到法定退休春秋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划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根基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划定享受根基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划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划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 合适根基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处事行动措施尺度以及急诊、急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划定从根基医疗保险基金中支出。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理当由根基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部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元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理当成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轨制,便利参保人员享受根基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根基医疗保险基金支出规模:  (一)理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出的;  (二)理当由第三人承担的;  (三)理当由公共卫生承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理当由第三人承担,第三人不支出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根基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出。根基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出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打点处事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元签定处事和谈,规范医疗处事行为。  医疗机构理当为参保人员供给合理、需要的医疗处事。  第三十二条 小我跨统筹地域就业的,其根基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较。第四章 工伤保险  第三十三条 职工理当加入工伤保险,由用人单元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国家按照分歧行业的工伤风险水平确定行业的分歧费率,并按照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形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分歧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核准后发布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用人单元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形,确定用人单元缴费费率。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元理当按照本单元职工工资总额,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情危险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剖断损失踪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剖断理当简捷、便利。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气象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居心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令、行政律例划定的其他气象。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划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出: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津贴费;  (三)到统筹地域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设置装备摆设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糊口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剖断委员会确认的糊口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津贴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理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津贴金;  (八)因工衰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津贴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衰亡津贴金;  (九)劳动能力剖断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划定由用人单元支出:  (一)治疗工伤时代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理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津贴金。  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合适领取根基养老金前提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根基养老保险待遇。根基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第四十一条 职工地址用人单元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情的,由用人单元支出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元不支出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出。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出的工伤保险待遇理当由用人单元了偿。用人单元不了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遵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划定追偿。  第四十二条 因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出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出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气象之一的,遏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损失踪享受待遇前提的;  (二)拒不接管劳动能力剖断的;  (三)拒绝治疗的。第五章 失踪业保险  第四十四条 职工理当加入失踪业保险,由用人单元和职工按照国家划定配合缴纳失踪业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 失踪业人员合适下列前提的,从失踪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踪业保险金:  (一)失踪业前用人单元和本人已经缴纳失踪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间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踪业挂号,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踪业人员失踪业前用人单元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踪业保险金的刻日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踪业保险金的刻日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踪业保险金的刻日最长为二十四个月。从头就业后,再次失踪业的,缴费时刻从头计较,领取失踪业保险金的刻日与上次失踪业理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踪业保险金的刻日合并计较,最长不跨越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踪业保险金的尺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平易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平易近最低糊口保障尺度。  第四十八条 失踪业人员在领取失踪业保险金时代,加入职工根基医疗保险,享受根基医疗保险待遇。  失踪业人员理当缴纳的根基医疗保险费从失踪业保险基金中支出,小我不缴纳根基医疗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 失踪业人员在领取失踪业保险金时代衰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衰亡的划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津贴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踪业保险基金中支出。  小我衰亡同时合适领取根基养老保险丧葬津贴金、工伤保险丧葬津贴金和失踪业保险丧葬津贴金前提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第五十条 用人单元理当实时为失踪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实,并将失踪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奉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踪业人员理当持本单元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实,实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处事机构打点失踪业挂号。  失踪业人员凭失踪业挂号证实和小我身份证实,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打点领取失踪业保险金的手续。失踪业保险金领取刻日自打点失踪业挂号之日起计较。